1. [索引号]11S000/ZK-2020-008359
  2. [有效性] 有效
  3. [文体分类] 通知
  4. [主题分类] 其他
  5. [发文机关]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6. [发文字号] 密政办字〔2017〕45号 ----
  7. [标题]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密云区“散乱污”企业及企业集群清理整治强化工作方案》的通知
  8. [成文日期] 2017-10-19
  9. [发布日期] 2017-10-19 16:01:01
  10. [实施日期] 2017-10-19 16:00:54
  11. [废止日期] ----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密云区“散乱污”企业及企业集群清理整治强化工作方案》的通知
来源: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7-10-19 15:51

各乡镇人民政府,地区、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散乱污”企业清理整治工作,经区领导同意,现将《密云区“散乱污”企业及企业集群清理整治强化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0月19日     

密云区“散乱污”企业及企业集群

清理整治强化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北京市细化落实方案》(京大气〔2017〕1号)、《关于进一步开展“散乱污”企业清理整治工作的指导意见》(京经信委函〔2017〕261号)、《进一步强化涉污“散乱污”企业清理整治工作方案》(京大气办〔2017〕39号)、《“散乱污”企业及企业集群清理整治强化工作方案》(京经信委函〔2017〕358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区“散乱污”企业清理整治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继续强化“散乱污”企业及企业集群清理整治工作。对已上账并完成清理整治的88家“散乱污”企业开展涉污复查;2017-2018年秋冬季期间,重点开展涉大气污染排放的“散乱污”企业和企业集群清理整治;2017年12月起,实现“散乱污”企业动态清零。

二、工作原则

聚焦污染治理,通过对涉污“散乱污”企业进行集中连片清理整治,改善区域环境质量;

全面排查上账,开展拉网式排查,涉及大气污染排放的“散乱污”企业应全面上账;

严格依法治理,“散乱污”企业的认定、处罚和治理都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开展实施。

三、清理整治范围

1.以涉污类“散乱污”企业为主,核心是涉气排污,凡是具有违法违规排污行为的小型生产加工业和低端服务业都属该范围。还应重点整治石材加工、砖瓦生产、涂料生产、石膏及腻子加工等各类小工厂、小作坊;有喷涂和焊接作业的汽修厂、金属加工厂;有喷涂作业的广告制作企业,砂石料厂等。特别是属于以下重点行业且符合下列条件的:

(1)有色金属熔炼加工:熔炼、浇注工序未安装烟尘收集、处理设施,或除尘仅采用重力法或水磨湿法的。

(2)橡胶生产:橡胶生产过程中,炼胶、成型、硫化工序未采取密闭工艺、VOCs废气未收集处理的;橡胶制品生产过程中,需加热工序VOCs废气未收集处理的。

(3)陶瓷烧制:采用煤做燃料,未安除尘、脱硫设施,或除尘仅采用重力法或水磨湿法的。

(4)铸造:熔炼、浇注工序未安装烟尘收集、处理设施、或除尘仅采用重力法或水磨湿法的。

(5)耐火材料:原辅料露天破碎的,采用煤做燃料,未安除尘、脱硫设施,或除尘仅采用重力法或水磨湿法的。

(6)石灰窑:原辅料露天破碎的,窑炉烟气未安除尘设施,或除尘仅采用重力法或水磨湿法的。

(7)砖瓦窑:原辅料露天破碎的,窑炉烟气未安除尘设施,或除尘仅采用重力法或水磨湿法的。

(8)水泥粉磨钻:磨机机头、机尾未安除尘设施,或除尘仅采用重力法或水磨湿法的。

(9)废塑料加工:热熔、挤出工序未安装VOCs废气收集处理设施的。

(10)家具制造和木制品加工:胶合板生产未安装VOCs废气收集处理设施的;家具生产喷漆工序使用有机溶剂的。

﹙11﹚不符合国家和北京市产业政策的。

2.重点还应关注无证无照的生产加工企业和涉污企业集群,尤其是隐藏在镇村和大棚等区域的生产加工型“散乱污”企业。

四、重点工作及时间安排

(一)全面开展“散乱污”企业摸排建账工作(9月22日前)

以镇街(地区)、开发区为单位,依托热点网格,聚焦高值区域,继续开展拉网式排查,不遗不漏全面上账。

1.建立违法违规企业台账。对排查有明显违法违规的涉污企业(如无证无照、异地经营、超范围经营企业,环评审批手续不全等)由各镇街(地区)、开发区先行清理,对不配合的企业组织相关执法部门予以取缔。

2.建立“散乱污”企业及企业集群台账(附件1)。对疑似“散乱污”企业无法确定的,报区经信、环保等部门执法检查确认,经检查确认存在环境违法违规问题的企业,纳入本辖区“散乱污”企业台账。在同一行政村区域范围内,存在5家(含)以上相似行业的“散乱污”企业,可认定为一个“散乱污”企业集群,一并纳入本辖区“散乱污”企业工作台账,并在台账中标注。

(二)分类处置“散乱污”企业(11月20日前)

对已核实的“散乱污”企业,对照《关于进一步开展“散乱污”企业清理整治工作的指导意见》(京经信委函〔2017〕261号)相关要求,本着“先停后治”的原则,区别情况分类处置。企业未完成整治前不得投入运行。

1.涉大气污染物排放列入淘汰取缔类的企业,依法依规关停取缔,做到“两断三清”,即断水、断电、清除原料、清除产品、清除设备,实行挂账销号。

2.列入升级改造类的企业,按照可持续发展和清洁生产的要求,针对企业存在的环境违法违规和其他违法违规问题逐一进行整治和提升改造,全面达到环保要求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后,由区经信委、区环保局及所属镇街、开发区会审签字后方可投入运行,如企业存在其他违法违规问题,相关区级执法部门一同会审签字,并应在区政府网站上进行公示。

3.“散乱污”企业集群整治。存在“散乱污”企业集群的,要制定包含区域环境污染综合整治措施在内的总体整改方案,并向社会公开,按照统一标准、统一时间表的要求,同步推进区域环境综合整治与企业升级改造,实现区域环境质量整体提升。没有达到总体整改要求出现普遍性违法排污或区域环境综合整治不到位的,实行挂牌督办,限期整改。

集群类“散乱污”企业与普通“散乱污”企业按照同一标准进行分类处置。其中升级改造类企业完成整治后,必须经相关部门会审签字后方可投入运行。

4.9月底新增上账的“散乱污”企业原则上应于2017年11月20日前完成治理工作,未完成整治的企业不得投入运行;其中涉大气污染排放问题的,必须按时完成治理工作。

请镇街(地区)、开发区留存断水、断电、“三清”等前后照片;治理设施安装前后照片等资料,11月20日前将清理整治工作完成情况形成文字材料连同照片等资料报区经信委。

(三)对已完成整改的企业全面开展环保复查

截止到目前,我区已上账并完成清理整治任务的“散乱污”企业88家(附件2),按照《“散乱污”企业及集群清理整治强化工作方案》及环保部督查要求,对88家企业开展涉污复查,并按照标准开展清理整治。

1.淘汰取缔类实施“两断三清”(9月30日前)

台账中“拟采取整治措施”栏为“关停”的(共16家),一律实施“两断三清”,对目前已经取得营业执照的,暂按整改类的标准由相关部门组织会审验收。请各镇街(地区)、开发区留存执行“两断三清”措施前后照片等相关材料,9月30日前报区经信委。

2.升级改造类开展涉污复查及治理(11月20日前)

对台账中“拟采取整治措施”栏为“整改”的企业(共72家)开展涉污复查,复查中发现企业仍存在环境违法违规行为的,本着“先停后治”原则,全面达到环保要求后,由区经信委、区环保局、属地镇街(地区)、开发区及相关部门会审签字后方可投入运行,并在区政府网站上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通过会审的企业可不再进行单独验收。

(四)建立工作台账动态更新机制

2017年10月起,每月25日前各镇街(地区)、开发区将当月新增“散乱污”企业纸质版台账(附件1)经主管领导签字,加公章后报区经信委;经排查,当月未发现新增“散乱污”企业,盖章报空表。12月开始,对“散乱污”企业发现一家,上账一家,治理一家,实行动态清零。

五、保障措施

(一)进一步明确职责

区经信委负责“散乱污”企业清理整治工作的整体协调和统筹推进,制定总体工作方案,加强台账建立和销账管理工作。对列入《北京市工业污染行业、生产工艺调整退出及设备淘汰目录》范围内需按期淘汰退出的“散乱污”企业,负责台账的建立和清退工作。负责审核企业台账信息是否齐全,会同区政府督查室、区环保局等部门加强督查检查工作。

区环保局负责对各镇街(地区)、开发区上报的疑似涉污“散乱污”企业进行检查确认,对确认的涉污“散乱污”企业依法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查封扣押、停业关闭等措施进行清理整治;组织执法力量对热点网格高值区域加大执法频率和力度,严厉打击“散乱污”企业环境违法行为;负责审核企业是否全面达到环保要求。

区工商分局会同区食药局、区质监局等许可行业管理部门,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配合镇街(地区)、开发区对无证无照、证照不全、超范围经营等问题依法开展清理整治。

区安监局按照部门职责配合镇街(地区)、开发区对存在严重生产安全隐患的企业依法进行查处整顿。

区城管监察局配合镇街(地区)、开发区对企业违法建设依法进行拆除。

区规划分局、区国土分局配合相关部门做好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认定。

各镇街(地区)、开发区以村(居)委会为单位,对涉及大气污染排放企业进行拉网式排查,建立本辖区“散乱污”企业清理整治台账;组织相关执法部门开展清理取缔和整治工作,对淘汰取缔类企业进行“两断三清”,督促升级改造类企业落实整改措施,并建立一企一档;建立长效监管工作机制,对已经取缔的企业和闲置的房屋加强巡查及后续监管,防止整治完成的“散乱污”企业死灰复燃,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二)加强宣传引导

充分运用各类媒体,加大对“散乱污”企业清理整治进展和成效的宣传报道力度,对工作不严不实等问题及时进行曝光,有效发挥媒体监督作用,营造有利的社会氛围,推动“散乱污”企业整治工作落实。

(三)加强督查检查

加强对“散乱污”企业及企业集群整治工作的督查检查,确保按要求完成整治任务;对已完成整治的企业开展回头看,其中完成整改恢复运行的企业,要严查是否仍存在超标排放、不正常运行治污设施等环境违法行为;已取缔的企业要核查是否恢复生产、有近期生产迹象或原址出现新的“散乱污”企业等现象。相关部门将组织联合督查组,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和现场检查。

(四)加强信息报送

建立“散乱污”清理整治工作周报制度,10月9日起,各镇街(地区)、开发区每周一上报工作进展,填报《“散乱污”企业销账进度表》(含账外),电子版发至jieneng419@126.com邮箱。

附件:1.密云区“散乱污”企业工作台账

2.2017年度密云区“散乱污”企业清理整治工作

台账(88家)

3.密云区“散乱污”企业清理整治销账表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