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索引号]11S000/ZK-2020-008120
  2. [有效性] 有效
  3. [文体分类] 通知
  4. [主题分类] 政务督查
  5. [发文机关]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6. [发文字号] 密政办字〔2016〕9号 ----
  7. [标题]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8. [成文日期] 2016-03-09
  9. [发布日期] 2016-03-09 09:35:42
  10. [实施日期] 2016-03-09 09:35:40
  11. [废止日期] ----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6-03-09 09:26

各乡镇人民政府,地区、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实施方案》予以印发,请各单位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3月9日      

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京政办发〔2015〕58号)精神,进一步创新政府管理方式,加快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工作,规范监管行为,切实解决当前一些领域存在的检查任性和执法扰民、执法不公、执法不严等问题,营造公平竞争的发展环境,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 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大力推广随机抽查,规范监管行为,创新管理方式,强化市场主体自律和社会监督,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提高监管效能,优化监管服务,激发市场活力。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依法监管。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事中事后监管,落实监管责任,确保事中事后监管依法有序进行,推进随机抽查制度化、规范化。

2.坚持公正高效。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升监管效能,减轻市场主体负担,优化市场环境。

3.坚持公开透明。实施随机抽查事项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实行“阳光执法”,保障市场主体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

4.坚持协同推进。在事中事后监管领域建立健全随机抽查机制,探索推进跨部门跨行业联合随机抽查。

二、主要任务

(一)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具有行政监督检查职能的区政府部门,要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区政府部门权力清单中的行政检查职权,全面梳理本部门(含所属事业单位)行政检查事项。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一律不得擅自开展检查。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检查事项,要大力推广随机抽查,并不断提高其所占比重;特别是对市政府部门实施的随机抽查事项,本区对应事项也要实施随机抽查。对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市政府及区政府统一部署、投诉举报等事项,可采取非随机抽查方式进行检查。

各部门要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主体、事项、内容、对象、方式、依据等。对目前不宜实施随机抽查的事项,要逐一说明原因。各部门要将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非随机抽查事项情况,报送区政府法制办审核备案之后,报区政府审改办备案;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修订情况和工作实际,对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实行动态调整,并通过本部门网站等渠道及时向社会公布。(区政府法制办、区政府审改办牵头,区政府各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2016年3月底前完成)

(二)建立“双随机”抽查机制

各部门要建立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双随机”抽查机制,即建立健全本部门检查对象名录库和具有行政执法资质的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通过摇号等方式,从检查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推广运用电子化手段,对随机抽查做到全程留痕,实现责任可追溯。(区政府各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2016年3月底前完成)

(三)合理确定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

各部门要根据本区经济社会发展和监管领域实际情况,合理确定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既要保证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和工作力度,又要防止检查过多和执法扰民。对投诉举报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检查对象,要通过提高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加大监管力度。(区政府各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四)加强抽查结果运用

对抽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依规加大惩处力度,形成有效震慑,增强检查对象守法的自觉性。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要通过本部门网站等渠道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区政府各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五)建立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报送机制

依托北京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平台,加快政府部门之间、上下之间监管信息互联互通。一是各部门监管信息要在本部门网站上依法公开,并与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做好信息沟通。二是按照北京市统一要求,区工商分局、区民政局、区编办逐步建立完善并使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系统、事业单位法人信用信息系统。三是视检查对象登记类别情况,区工商分局、区民政局、区编办分类负责各部门监管信息的具体指导工作,并加强同市级对口部门沟通,掌握相关报送要求。(区经济信息化委、区工商分局、区民政局、区编办及区政府各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六)推进随机抽查与社会信用体系相衔接

各部门要建立健全检查对象诚信档案、失信联合惩戒和黑名单制度。在随机抽查工作中,要根据检查对象信用情况,采取针对性强的监督检查方式,将随机抽查结果纳入检查对象的社会信用记录,让失信者一处违规、处处受限。(区政府各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2016年8月底前完成)

(七)探索开展联合抽查

区政府法制办根据各部门上报的检查事项清单情况,结合工作实际,选择重点领域制定多部门联合抽查实施方案,区政府相关部门根据联合抽查实施方案和“双随机”抽查要求,制定并实施联合抽查计划,对同一检查对象的多个检查事项,原则上应一次性完成,提高执法效能,降低检查对象成本。(区政府法制办、区政府审改办、区政府各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2016年4月底前完成制定联合抽查方案)

三、 组织机构

建立北京市密云区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确定主要职责、组成单位、工作规则和有关要求,不断深入推进我区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落实(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推广随机抽查是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重要举措。区政府各部门要加强对本部门随机抽查监管工作的统筹协调,建立健全相应工作机制,加强跨部门协同配合,充实并合理调配一线执法检查力量,确保推广随机抽查监管工作取得实效。

(二)制定实施方案。区政府各部门要抓紧制定推广随机抽查的实施方案,内容应包括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非随机抽查事项的总体情况、“双随机”抽查机制建立情况、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监管信息公开及抽查结果运用办法、随机抽查与社会信用体系相衔接的具体措施,并明确各项工作时间进度安排。2016年3月底前,分别将实施方案报送区政府法制办、区政府审改办。

(三)严格落实责任。区政府各部门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大力推广随机抽查,公平、有效、透明地进行事中事后监管,切实履行法定监管职责。对监管工作中失职渎职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四)做好宣传培训。随机抽查是事中事后监管方式的探索和创新,区政府各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加强执法人员培训,转变执法理念,探索完善随机抽查监管办法,不断提高执法能力。

具有行政监督检查职权的区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开展日常行政检查工作,参照本实施方案执行。

附件:1. 北京市密云区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工

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

2.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样表)

3. 不适合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样表)

4. 随机抽查事项检查内容(样表)

5.随机抽查记录表(参考样表)

附件1

北京市密云区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

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

为深入推进本区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经区政府同意,建立北京市密云区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工作部门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一、主要职责

在区委、区政府领导下,指导和协调本区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研究制定推广随机抽查总体工作方案,报区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指导、督促、检查区政府各部门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加强统筹协调,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二、组成单位

联席会议由区政府办牵头,成员单位包括区编办、区政府法制办、区经济信息化委、区工商分局、区民政局、具有行政监督检查职能的各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区政府办。

区政府办主任担任联席会议召集人,各成员单位一位主管领导为组成人员。联席会议联络员由成员单位一名科级干部担任。联席会议组成人员、联络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及时提出调整意见。

三、工作规则

根据区领导指示或工作需要,召开全体会议或由部分成员单位参加的会议。研究讨论重大问题时,可请区领导主持召开会议。联席会议组成人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向召集人请假,并根据联席会议议题确定有关列席人员代为参会。

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工作安排,在征求各成员单位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确定联席会议议题。各成员单位可根据职能和工作情况,提出联席会议议题。联席会议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经与会各成员单位同意后印发有关单位落实,同时抄报区政府。

四、有关要求

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主动研究本区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关问题,做好与市级对口部门的沟通;积极参加联席会议,认真落实联席会议议定事项;互通信息、互相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深入推进本区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附件2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样表)

填报单位(印章):

序号

抽查事项

抽查依据

抽查对象

抽查基数

抽查

比例

抽查周期

随机抽查

方式

抽查主体

实施日期

1

出租汽车经营者经营服务抽查

《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出租汽车经营者

当期出租汽车经营者数量

≧15%

每月

按主体随机

市交通委运输局、各区县交通局(市级+区级)

2016.2.1

2

出租汽车场站及周边运营秩序抽查

《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不特定抽查对象

当期交通运输场站及轨道交通车站数量

≧20%

每天

按场站随机

市交通执法总队、各远郊区县交通局(市级+区级)

2016.2.1

3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落实情况抽查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

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体工商户

当期网格数量

≧50%

每周

按网格随机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各区城管执法局(市级+区级)

2016.2.1

4

建设工程质量抽查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项目

当期在建项目数量

≧50%

每月

按项目随机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市级+区级)

2016.2.1

5
















填报人:                        联系电话: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样表)填表说明

1.“抽查事项”:行业管理部门原则上应分行业、分监管环节确定抽查事项(如:出租汽车经营者经营服务抽查、出租汽车场站运营秩序抽查…);专业管理部门原则上应分专业、分领域或者监管环节确定抽查事项名称(如:建设项目落实消防设计要求抽查、生产经营企业消防安全抽查…);

2.“抽查依据”:应填写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全称,不需细化到具体章节和条、款、项;

3.“抽查对象”:一般应明确具体的抽查对象范围;“随机抽查方式”选择按“网格”、“点位”等,且针对无照经营等非特定主体的,统一填写“不特定抽查对象”。需要强调的是,对于不特定抽查对象,应结合实际,按照区域、网格、点位等来建立检查对象名录库。比如,交通部门按照“场站”建立检查对象名录库,城管部门可以按照“网格”建立检查对象名录库,以“场站”、“网格”等为单元开展随机抽查。

4.“抽查基数”:抽查基数应与“随机抽查方式”相对应,一般以当期的市场主体、项目、网格、点位数量确定抽查基数;

5.“抽查比例”:以每一抽查周期内实际抽查市场主体、项目、网格、点位占抽查基数的比例计算,各部门可根据不同层级、不同抽查事项、企业信用情况等,分类、分级确定合理的抽查比例;

6.“抽查周期”应根据抽查事项的不同,选择以“每月”、“每周”、“每天”为周期,但不得以“每季度”、“每年”为周期;

7.“随机抽查方式”:可结合抽查事项特点,选择以市场主体、项目、网格、点位等为单元确定随机抽查方式;

8.“抽查主体”:应对照执法信息服务平台登记的执法主体填写执法主体的规范简称;“()”中按照本部门各层级管理权限填写实施该项抽查的主体层级:实行市级一级主体抽查的,在“()”中注明“市级”;实行区级一级主体抽查的,在“()”中注明“区级”;市、区、乡镇多级按照各自管理权限分级实施抽查的,在“()”中注明“市级+区级+…”;

9.“实施日期”:列入清单的抽查事项可以分批实施,第一批实施的事项应以2016年2月1日为实施日期,其余列入清单的抽查事项应于2016年12月31日前分批实施完成。其中:列入清单的抽查事项超过3项的,第一批实施数量不低于3项;不足3项的,第一批全部实施。

附件3

不适合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样表)

填报单位(印章):

序号

事项名称

法规依据

监管基数

不适合随机抽查的理由

1

2





3


















































填报人:                        联系电话:

附件4

随机抽查事项检查内容(样表)

抽查主体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运输管理局各城区管理处、各区县交通局

事项名称

机动车维修经营服务

抽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北京市道路运输条例》、《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抽查类别及具体内容

分类

具体内容

分类

具体内容













































注:各部门可根据随机抽查事项的不同特点,自行确定检查事项的“分类”和“具体内容”。附件5

随机抽查记录表(参考样表)

抽查主体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运输管理局

抽查人及执法证号

张三(执法证号)

李四(执法证号)

事项名称

机动车维修经营服务

抽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北京市道路运输条例》、《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被抽查人

名称:

负责人


地址:

电  话


分类

具体内容

结果

分类

抽查内容

结果


































































抽查

结论


抽查人签字:                        被抽查人签字:              年   月   日   时   分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