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地区)办事处,各有关部门:
公办养老机构是养老社会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全区有1所区属公办养老机构和18所镇(街道)属公办养老机构。近年来,本区公办养老机构在履行基本养老服务职能、承担特殊困难老年人集中供养等方面发挥了基础性保障作用。但部分公办养老机构还存在服务功能单一、服务水平偏低、管理机制不活等问题。为进一步推进全区公办养老机构管理体制改革,提升本区养老社会服务水平,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公办养老机构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京政办发〔2015〕8号)和市政府相关部门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改革总体思路
积极稳妥地推进全区公办养老机构管理体制和运营方式分类改革。依照市政府要求,改革后的公办养老机构分为公办公营、公办民营、公建民营三种运营模式。区民政局和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作为公办养老机构的举办单位或所有权人,要根据辖区养老服务事业发展实际,围绕本地区老年人口的社会化养老需求,科学确定本地公办养老机构的运营方式。对公办养老机构运营方式分类改革,不搞一刀切,不定比例、不下指标,各部门要着力营造各类养老机构公平竞争的政策环境,推动区内公办养老机构差异互补、协调发展。到2020年,建立起功能明确、运行高效、权责明晰、监管有力的公办养老机构管理服务体系。
依照市政府有关规定,公办公营是指政府拥有养老机构所有权,并行使运营权的运营模式;公办民营是指政府通过承包、委托 、联合经营等方式,将政府拥有所有权并已投入运营的养老机构的运营权交给企业、社会组织或个人的运营模式;公建民营是指政府通过承包、委托、联合经营等方式,将政府拥有所有权但尚未投入运营的新建养老设施的运营权交给企业、社会组织或个人的运营模式。
公办养老机构分类改革,要始终坚持公办机构的公益保障属性。改革后的公办养老机构,无论采用何种运营方式,均不得登记为营利机构,继续履行好政府托底保障职能,着力保障辖区内困难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积极发挥社会养老示范引领作用。
二、积极稳妥推进改革
区属公办养老机构改革由区民政部门组织实施,镇街属公办养老机构改革在区民政部门指导下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开展公办养老机构改革,应由所有权方对辖区社会养老服务进行需求分析和可行性论证,并对公办养老机构进行国有资产评估,经区民政部门审核,报区政府同意后实施。对于开展公办民营、公建民营改革的养老机构,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严格的资格审查、公开招投标和申报程序,由区政府审核后,最终确定运营方。养老机构所有权方要和运营方签订详细的合同,严格规范运营管理,合同方案等文件内容应征求区民政等相关部门意见,报区政府审核。
为保障监督公办(建)民营养老机构运行,所有权方收取运营方风险保障金和机构管理发展资金。风险保障金,由运营方以押金形式向所有权方一次性缴纳,原则不低于该机构国有固定资产投资(包括设施建设安装费、大额设备购置费等)的1%,主要用于对运营方可能造成的设施设备异常损坏的赔偿和异常退出的风险化解等。运营合同期限内,出现上述异常情况的,所有权方有权从风险保障金中扣除相应数额;合同期满,未出现上述异常情况的予以退还。机构管理发展资金,由运营方逐年专项留存并专款管理及核算,原则每年不低于国有固定资产投资的2%,运营初期可适当减免,发展期逐步递增,稳定期应相对固定留存,主要用于本养老机构的建设发展、设施设备大修等。合同期满,剩余机构管理发展资金不予退还,继续用于本养老机构的再发展。机构管理发展资金的使用,应由所有权方与运营方通过协议明晰约定,原则上须由运营方书面向所有权方提出建设、改造项目资金使用申请,得到所有权方书面认可后方可实施,所有权方负责对机构管理发展资金的使用和实施情况进行监管。
三、强化资产和运营监管
公办(建)民营养老机构的所有权属于政府,政府投入、机构建设的土地、建筑物、设施设备等固定资产均属于国有资产,区民政局、相关镇街要加强国有资产统计、评估和管理,严格控制国有资产运营风险,确保资产保值增值。所有权方应将国有资产在运营合同中明确约定,做到产权清晰、责任明确。运营方不得以养老机构的国有资产进行抵押、担保、贷款、融资,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建立健全养老机构服务、管理和运营监管体系,完善“政府领导、民政牵头、部门协作、镇街配合、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定期开展对公办民营、公建民营养老机构管理服务情况进行评价工作,开展入住老年人满意度测评和养老机构星级评定,督促指导机构不断提高服务质量。消防、工商、质监、食药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各类养老机构的监督检查,确保安全运营。
公办(建)民营养老机构要至少保留20%的床位用于接收本区基本养老服务保障对象(主要包括:城市特困人员、农村五保对象中的老年人;低保或低收入家庭中孤寡、失能或高龄的老年人;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中失能或70周岁以上老年人)。鼓励支持公办(建)民营养老机构在完成基本养老服务保障任务的基础上,利用空余床位为社会老年人提供服务,利用自身资源为周边社区老年人提供居家养老服务,其服务收益应主要用于提高管理服务能力、维护日常设施设备等。
区民政部门要会同区价格主管部门,建立健全价格调控机制,对公办公营养老机构实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对公办(建)民营养老机构接收基本养老服务对象实行协议定价,接收社会老人实行市场定价并报备。各类公办养老机构要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在运营场所醒目位置标明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维护和保障入住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和正当利益。
四、落实扶持保障政策
公办(建)民营养老机构,在运营期间全面享受社会资本投资建设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运营补贴和供水、供电、供暖等系列扶持政策。在推进社区养老、居家养老服务工作中,优先支持公办(建)民营养老机构改造提升为区域养老照料中心;优先支持公办(建)民营养老机构在辖区的部分村(社区)建设托养点,开展“一院多点”运营;优先向公办(建)民营养老机构购买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等居家养老服务,并按照规定给予相应补贴。
五、加强组织领导
公办养老机构管理体制改革工作涉及群众的切身利益,各相关部门、各镇街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分类施策,确保改革顺利推进。区民政局要加强综合协调、分类指导、督促检查,指导镇街认真研究论证改革方案,确保工作到位、责任落实。发改(价格)、财政、人力社保、卫生等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在价格监管、资金扶持、人员培训、医养结合等方面形成推动改革的合力。各镇街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地确定改革方案并稳步组织实施,确保通过改革带动养老服务能力和水平提升,满足辖区老年人口社会化养老需求。各相关单位和公办养老机构要深入宣传改革政策,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做好公办养老机构入住老人的解释说明工作,使其安心、放心,用改革的实际效果取信于民。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