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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云县人民政府文件
密政发〔2006〕19号
密云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区泥石流易发区农户搬迁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地区、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委、办、局,各县属机构:
二○○六年四月三日
为认真做好山区泥石流易发区农户的搬迁工作,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委关于山区采空区泥石流易发区农户实施搬迁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03〕56号)和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北京市山区采空区泥石流易发区农户搬迁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京政农发〔2004〕10号)规定,结合近几年我县偏远山区农户搬迁的实际情况,制定此实施细则。 一、总 则 第一条 搬迁范围为2001年3月31日前久居在经地矿部门和市水利部门测定的洪水泥石流高、中、低易发区范围内有正式户口的农户。共涉及8个镇、47个行政村、121个自然村的2971户、8091口人(2006-2007年计划搬迁4556口人)。 二、搬迁政策 第四条 搬迁范围内没有赡养关系的孤寡老人和五保户,由所在镇政府敬老院负责安置,按相应搬迁补助标准将搬迁补助资金一次性拨付给敬老院。以后的生活费用纳入当地财政预算。 三、接收安置政策 第十七条 对接收安置搬迁户的行政村,按接收安置户每户给予1.25万元的基础设施建设资金补助。对安置在县城和小城镇内转居自购楼房以及迁往县域以外的搬迁户,接收地不享受集体积累资金补助。 四、组织领导 第二十条 县政府成立以主管县长为组长、各有关部门参加的山区搬迁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搬迁安置的组织领导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作为领导小组的日常办事机构,并负责搬迁补助资金的兑付工作。 五、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2006年1月1日起实施,至2007年12月31日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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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云县人民政府文件
密政发〔2006〕19号
密云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区泥石流易发区农户搬迁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地区、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委、办、局,各县属机构:
二○○六年四月三日
为认真做好山区泥石流易发区农户的搬迁工作,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委关于山区采空区泥石流易发区农户实施搬迁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03〕56号)和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北京市山区采空区泥石流易发区农户搬迁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京政农发〔2004〕10号)规定,结合近几年我县偏远山区农户搬迁的实际情况,制定此实施细则。 一、总 则 第一条 搬迁范围为2001年3月31日前久居在经地矿部门和市水利部门测定的洪水泥石流高、中、低易发区范围内有正式户口的农户。共涉及8个镇、47个行政村、121个自然村的2971户、8091口人(2006-2007年计划搬迁4556口人)。 二、搬迁政策 第四条 搬迁范围内没有赡养关系的孤寡老人和五保户,由所在镇政府敬老院负责安置,按相应搬迁补助标准将搬迁补助资金一次性拨付给敬老院。以后的生活费用纳入当地财政预算。 三、接收安置政策 第十七条 对接收安置搬迁户的行政村,按接收安置户每户给予1.25万元的基础设施建设资金补助。对安置在县城和小城镇内转居自购楼房以及迁往县域以外的搬迁户,接收地不享受集体积累资金补助。 四、组织领导 第二十条 县政府成立以主管县长为组长、各有关部门参加的山区搬迁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搬迁安置的组织领导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作为领导小组的日常办事机构,并负责搬迁补助资金的兑付工作。 五、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2006年1月1日起实施,至2007年12月31日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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