密云县人民政府文件
密政发〔2006〕33号
密云县人民政府 关于拆除违法建设的通告
各乡镇人民政府,地区、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委、办、局,各县属机构: 为落实“新北京、新奥运”的战略构想,实现创建国家级生态县、首都文明县和国家卫生县城的奋斗目标,依据《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查处违法建设工作的意见》(京发〔2006〕4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查处违法建设的通告》(京政发〔2006〕14号)精神,县政府决定,自2006年5月起开展拆除违法建设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依据国家和北京市有关法律法规,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本县行政区域内擅自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设施及逾期未拆除的临时建设工程,均属违法建设。 二、凡被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为违法建设的,应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7日内自行拆除。逾期未拆除的,分别由所在乡镇政府和城管、规划、土地等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强制拆除。 三、正在建设中的违法建设必须立即停止施工并自行拆除;不自行拆除的,分别由所在乡镇政府和城管、规划、土地等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强制拆除。 四、依法对参与新建违法建设的工程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给予处罚,将其分别纳入“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北京市建设行业信用系统”予以警告,同时自违法行为被查处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在本县承揽业务。 五、凡使用违法建设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不予办理工商、消防、文化、卫生等行政许可证;已批准许可的,予以纠正。 六、对违法建设,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企业不予提供服务;已提供服务的,上述企业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终止服务。 七、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积极配合拆除违法建设工作,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六年五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