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密云县人民政府文件
密云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整治县城重点地区环境秩序的通告的通知
2006-08-25 15:24:10.0

密政发〔200657


 

密云县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整治县城重点地区环境秩序的通告的通知

 

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地区、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委、办、局,各县属机构: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密云县人民政府关于整治县城重点地区环境秩序的通告》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八月九日

 

 

 

密云县人民政府

关于整治县城重点地区环境秩序的通告

 

根据北京市“2008环境建设指挥部的部署,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经研究,决定从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9月底,对县城东起檀西路,西至果园西路,南起水源路,北至新北路范围内的城市主次干道、居住小区和学校周边地区的环境秩序进行集中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占道经营,坚决取缔占用路面及道路两侧的各类摊点。

二、严禁乱停车辆,机动车必须到停车场或指定的停车区域有序停放。

三、严禁露天烧烤,夜市大排档必须搬迁到指定地点从事经营活动,不得占用人行道或单位门前广场摆放。

四、严禁张贴、散发、喷涂小广告,坚决取缔非法小广告。

五、严禁占路洗车、修车、建材加工,坚决取缔在店外利用道路及公共场所经营洗车、修车和建材加工的行为。

六、严禁在本次集中整治范围内道路两侧和社区摆设室外台球。

七、凡在本次集中整治范围内擅自设置的各类广告牌、店牌、指示牌、横幅、条幅、标语牌等,必须自行清理拆除。虽经批准,但影响市容市貌的户外广告,必须在2006930日前加以整改、修缮。

八、规范“三修一配”(修车、修鞋、修锁、配钥匙)经营,本次集中整治区域道路两侧的“三修一配”一律退路进巷,到指定区域经营。

九、凡违反上述规定者,将由有关执法部门依法取缔,对聚众闹事、阻碍执行公务,影响社会稳定的,依法予以处理。

特此通告。
2006年密云县人民政府文件

密政发〔200657


 

密云县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整治县城重点地区环境秩序的通告的通知

 

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地区、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委、办、局,各县属机构: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密云县人民政府关于整治县城重点地区环境秩序的通告》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八月九日

 

 

 

密云县人民政府

关于整治县城重点地区环境秩序的通告

 

根据北京市“2008环境建设指挥部的部署,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经研究,决定从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9月底,对县城东起檀西路,西至果园西路,南起水源路,北至新北路范围内的城市主次干道、居住小区和学校周边地区的环境秩序进行集中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占道经营,坚决取缔占用路面及道路两侧的各类摊点。

二、严禁乱停车辆,机动车必须到停车场或指定的停车区域有序停放。

三、严禁露天烧烤,夜市大排档必须搬迁到指定地点从事经营活动,不得占用人行道或单位门前广场摆放。

四、严禁张贴、散发、喷涂小广告,坚决取缔非法小广告。

五、严禁占路洗车、修车、建材加工,坚决取缔在店外利用道路及公共场所经营洗车、修车和建材加工的行为。

六、严禁在本次集中整治范围内道路两侧和社区摆设室外台球。

七、凡在本次集中整治范围内擅自设置的各类广告牌、店牌、指示牌、横幅、条幅、标语牌等,必须自行清理拆除。虽经批准,但影响市容市貌的户外广告,必须在2006930日前加以整改、修缮。

八、规范“三修一配”(修车、修鞋、修锁、配钥匙)经营,本次集中整治区域道路两侧的“三修一配”一律退路进巷,到指定区域经营。

九、凡违反上述规定者,将由有关执法部门依法取缔,对聚众闹事、阻碍执行公务,影响社会稳定的,依法予以处理。

特此通告。
2006年密云县人民政府文件

密政发〔200657


 

密云县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整治县城重点地区环境秩序的通告的通知

 

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地区、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委、办、局,各县属机构: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密云县人民政府关于整治县城重点地区环境秩序的通告》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八月九日

 

 

 

密云县人民政府

关于整治县城重点地区环境秩序的通告

 

根据北京市“2008环境建设指挥部的部署,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经研究,决定从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9月底,对县城东起檀西路,西至果园西路,南起水源路,北至新北路范围内的城市主次干道、居住小区和学校周边地区的环境秩序进行集中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占道经营,坚决取缔占用路面及道路两侧的各类摊点。

二、严禁乱停车辆,机动车必须到停车场或指定的停车区域有序停放。

三、严禁露天烧烤,夜市大排档必须搬迁到指定地点从事经营活动,不得占用人行道或单位门前广场摆放。

四、严禁张贴、散发、喷涂小广告,坚决取缔非法小广告。

五、严禁占路洗车、修车、建材加工,坚决取缔在店外利用道路及公共场所经营洗车、修车和建材加工的行为。

六、严禁在本次集中整治范围内道路两侧和社区摆设室外台球。

七、凡在本次集中整治范围内擅自设置的各类广告牌、店牌、指示牌、横幅、条幅、标语牌等,必须自行清理拆除。虽经批准,但影响市容市貌的户外广告,必须在2006930日前加以整改、修缮。

八、规范“三修一配”(修车、修鞋、修锁、配钥匙)经营,本次集中整治区域道路两侧的“三修一配”一律退路进巷,到指定区域经营。

九、凡违反上述规定者,将由有关执法部门依法取缔,对聚众闹事、阻碍执行公务,影响社会稳定的,依法予以处理。

特此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