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公报第十一期
密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密云县村集体合作经济组织现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5-05-12 11:05:44.0
密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密云县村集体合作经济组织
现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密政办字[2002]5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委、办、局:
    《密云县村集体合作经济组织现金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密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二年八月一日

密云县村集体合作经济组织现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村集体合作经济组织现金管理,规范其财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密云县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区域内的所有村级集体合作经济组织。

第二章 现金管理

    第三条 村集体合作经济组织要严格执行账款分离管理制度,出纳人员和会计人员不能一人兼任。
    第四条 村集体合作经济组织的现金收支必须以合法的原始凭证为依据,坚持复核制度。
    第五条 村集体合作经济组织必须建立和健全现金账目,逐笔记载现金收支,账款做到日清月结,做到库存现金的账面余额与实际库存额相符。不准用“白条”顶替库存现金;不准私人借支公款;不准单位之间相互拆借现金;不准假造用途,套取现金;不准将单位收入的现金以个人名义存入储蓄;不准用转账凭证套换现金;不准利用银行账户代其他单位或个人存入或支取现金;不准将单位收入的现金以个名义存入储蓄;不准保留账外公款(即小金库);不准以任何形式发放代币券;不准坐支现金;不准私款与公款混存。
    第六条 内部往来票据统一由县经管站印制。

第三章 现金使用管理

    第七条 村集体合作经济组织在下列范围内可以使用现金:
    (一)支付职工个人的工资、奖金、津贴、福利费及对社员的分配款和预支款;
    (二)支付各种社会小额保险和社会救济费用,如各种抚恤金、学生助学金、退休金、移民补助费、丧葬补助费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其它支出。
    (三)支付个人劳动报酬,如支付齐工找价款、小工款;
    (四)支付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它物资的款项;
    (五)支付出差人员必须携带的差旅费;
    (六)转账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
    (七)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的其它支出。
    第八条 村集体合作经济组织在本地或外地采购生产、生活资料和按规定出售农副产品、工业产品以及各项劳务收入,凡超过现金结算范围的,一律按规定办理转账结算。
   第九条 村集体合作经济组织如需购买车辆等大型固定资产,除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外,还须报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审批。

第四章 出纳员

    第十条 村集体合作经济组织必须配备出纳员,村主要干部不得以任何理由兼任出纳员。
    第十一条 村集体合作经济组织主要负责人的配偶、子女、兄弟姐妹和直接姻亲不准同期担任村财会工作。
    第十二条 村集体合作经济组织出纳人员要认真执行国家各项财经制度,敢于坚持原则,对一切不符合规定的支出,有权拒绝支付。
    第十三条 村集体合作经济组织调换出纳人员必须报乡镇经管站,征得同意后方可调换。
    第十四条 离任的出纳人员,需在七天内由乡镇经管站和村经济合作社社长负责监交全部手续。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现金检查过程中出现的“长短款”问题,调查核实后,按“长款归公,短款自负”的原则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建议有关部门给予相应的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十六条 打击报复出纳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由主管部门追究相关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十七条 对拒绝、阻挠检查的村集体合作经济组织和出纳人员,建议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理。
    第十八条 出纳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给集体造成损失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县经管站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政府公报第十一期

密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密云县村集体合作经济组织
现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密政办字[2002]5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委、办、局:
    《密云县村集体合作经济组织现金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密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二年八月一日

密云县村集体合作经济组织现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村集体合作经济组织现金管理,规范其财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密云县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区域内的所有村级集体合作经济组织。

第二章 现金管理

    第三条 村集体合作经济组织要严格执行账款分离管理制度,出纳人员和会计人员不能一人兼任。
    第四条 村集体合作经济组织的现金收支必须以合法的原始凭证为依据,坚持复核制度。
    第五条 村集体合作经济组织必须建立和健全现金账目,逐笔记载现金收支,账款做到日清月结,做到库存现金的账面余额与实际库存额相符。不准用“白条”顶替库存现金;不准私人借支公款;不准单位之间相互拆借现金;不准假造用途,套取现金;不准将单位收入的现金以个人名义存入储蓄;不准用转账凭证套换现金;不准利用银行账户代其他单位或个人存入或支取现金;不准将单位收入的现金以个名义存入储蓄;不准保留账外公款(即小金库);不准以任何形式发放代币券;不准坐支现金;不准私款与公款混存。
    第六条 内部往来票据统一由县经管站印制。

第三章 现金使用管理

    第七条 村集体合作经济组织在下列范围内可以使用现金:
    (一)支付职工个人的工资、奖金、津贴、福利费及对社员的分配款和预支款;
    (二)支付各种社会小额保险和社会救济费用,如各种抚恤金、学生助学金、退休金、移民补助费、丧葬补助费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其它支出。
    (三)支付个人劳动报酬,如支付齐工找价款、小工款;
    (四)支付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它物资的款项;
    (五)支付出差人员必须携带的差旅费;
    (六)转账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
    (七)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的其它支出。
    第八条 村集体合作经济组织在本地或外地采购生产、生活资料和按规定出售农副产品、工业产品以及各项劳务收入,凡超过现金结算范围的,一律按规定办理转账结算。
   第九条 村集体合作经济组织如需购买车辆等大型固定资产,除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外,还须报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审批。

第四章 出纳员

    第十条 村集体合作经济组织必须配备出纳员,村主要干部不得以任何理由兼任出纳员。
    第十一条 村集体合作经济组织主要负责人的配偶、子女、兄弟姐妹和直接姻亲不准同期担任村财会工作。
    第十二条 村集体合作经济组织出纳人员要认真执行国家各项财经制度,敢于坚持原则,对一切不符合规定的支出,有权拒绝支付。
    第十三条 村集体合作经济组织调换出纳人员必须报乡镇经管站,征得同意后方可调换。
    第十四条 离任的出纳人员,需在七天内由乡镇经管站和村经济合作社社长负责监交全部手续。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现金检查过程中出现的“长短款”问题,调查核实后,按“长款归公,短款自负”的原则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建议有关部门给予相应的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十六条 打击报复出纳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由主管部门追究相关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十七条 对拒绝、阻挠检查的村集体合作经济组织和出纳人员,建议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理。
    第十八条 出纳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给集体造成损失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县经管站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政府公报第十一期

密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密云县村集体合作经济组织
现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密政办字[2002]5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委、办、局:
    《密云县村集体合作经济组织现金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密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二年八月一日

密云县村集体合作经济组织现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村集体合作经济组织现金管理,规范其财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密云县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区域内的所有村级集体合作经济组织。

第二章 现金管理

    第三条 村集体合作经济组织要严格执行账款分离管理制度,出纳人员和会计人员不能一人兼任。
    第四条 村集体合作经济组织的现金收支必须以合法的原始凭证为依据,坚持复核制度。
    第五条 村集体合作经济组织必须建立和健全现金账目,逐笔记载现金收支,账款做到日清月结,做到库存现金的账面余额与实际库存额相符。不准用“白条”顶替库存现金;不准私人借支公款;不准单位之间相互拆借现金;不准假造用途,套取现金;不准将单位收入的现金以个人名义存入储蓄;不准用转账凭证套换现金;不准利用银行账户代其他单位或个人存入或支取现金;不准将单位收入的现金以个名义存入储蓄;不准保留账外公款(即小金库);不准以任何形式发放代币券;不准坐支现金;不准私款与公款混存。
    第六条 内部往来票据统一由县经管站印制。

第三章 现金使用管理

    第七条 村集体合作经济组织在下列范围内可以使用现金:
    (一)支付职工个人的工资、奖金、津贴、福利费及对社员的分配款和预支款;
    (二)支付各种社会小额保险和社会救济费用,如各种抚恤金、学生助学金、退休金、移民补助费、丧葬补助费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其它支出。
    (三)支付个人劳动报酬,如支付齐工找价款、小工款;
    (四)支付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它物资的款项;
    (五)支付出差人员必须携带的差旅费;
    (六)转账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
    (七)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的其它支出。
    第八条 村集体合作经济组织在本地或外地采购生产、生活资料和按规定出售农副产品、工业产品以及各项劳务收入,凡超过现金结算范围的,一律按规定办理转账结算。
   第九条 村集体合作经济组织如需购买车辆等大型固定资产,除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外,还须报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审批。

第四章 出纳员

    第十条 村集体合作经济组织必须配备出纳员,村主要干部不得以任何理由兼任出纳员。
    第十一条 村集体合作经济组织主要负责人的配偶、子女、兄弟姐妹和直接姻亲不准同期担任村财会工作。
    第十二条 村集体合作经济组织出纳人员要认真执行国家各项财经制度,敢于坚持原则,对一切不符合规定的支出,有权拒绝支付。
    第十三条 村集体合作经济组织调换出纳人员必须报乡镇经管站,征得同意后方可调换。
    第十四条 离任的出纳人员,需在七天内由乡镇经管站和村经济合作社社长负责监交全部手续。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现金检查过程中出现的“长短款”问题,调查核实后,按“长款归公,短款自负”的原则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建议有关部门给予相应的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十六条 打击报复出纳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由主管部门追究相关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十七条 对拒绝、阻挠检查的村集体合作经济组织和出纳人员,建议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理。
    第十八条 出纳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给集体造成损失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县经管站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