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发布时间: 2005-05-12 11:06:32.0
密云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市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的通知

密云县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城市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
和收费办法的通知

密政发[2001]62号

  为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的节水意识,加快城市供水和污水处理基础设施建设,更好地开发利用水资源,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加大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力度,建立城市污水排放和集中良性运行机制的通知》、《北京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我市自来水地表水价格的通知》,经县长办公室研究,决定在县城、县工业开发区和溪翁庄镇调整污水处理费收取标准和收费办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范围
  县城规划区、县工业开发区和溪翁庄镇域内的居民(含农业户口中)和单位。
  二、收费标准
  1、居民每用1吨水收取的污水处理费由原来的0.40元调整到0.60元。
  2、洗浴业、洗车业、宾馆、饭店等特殊行业每月1吨水收取1.00元的污水处理费标准不变。
  3、对高科技企业给予优惠。凡具有高科技企业资格的企业,每月1吨水收取的污水处理费由原来的0.40元调整到0.60元。
  4、使用自备井的,每用1吨水收取0.5元污水处理费标准不变。
  三、污水处理费收费办法
  1、县城规划区域内使用自来水公司管网水的企事业单位及个人,其污水处理费由密云县自来水公司在收取水费时一并代收;使用自备的企事业单位由污水处理厂征收。
  2、污水处理费的征收是建设生态精品卫星城基础设施投入的来源之一,是保护我县绿色生态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必要保障,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拒交、免交、拖欠。
  四、污水处理费的管理
  污水处理费主要用于污水处理厂建设及污水处理运行,要切实加强管理,做到专款专用。
  五、本通知自2002年1月日起执行。

密云县人民政府
二00一年十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