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发布时间: 2005-05-12 11:06:34.0
密云县人民政府关于建设工程和房屋拆除安全规定

密云县人民政府
关于建设工程和房屋拆除安全规定

密政发[2001]7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和《北京市房屋拆迁施工现场防止扬尘污染管理规定》实施细则,为保证建设工程拆迁拆除工作的合法性和施工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一、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和房屋拆迁、拆除活动,均须遵守本规定。
    二、建设单位在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作为拆迁人实施拆迁。房屋拆迁许可证由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负责审批。
    三、承担拆除的施工单位,必须依法具备相应的资质,进场前须将企业资质证书报县建委审核,核准后方可进场。
    四、拆除施工作业前,建设单位要会同拆除施工企业制定拆除方案,并由建设单位将拆除方案报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拆除施工作业。拆除方案应当包括房屋拆除施工进度、拆除施工作业方案和施工现场管理、渣土清运等措施。
    五、拆除涉及爆破作业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先报公安机关审批。
    六、拆除施工单位对拆除项目过程中的安全负责。
    七、本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

密云县人民政府
二00一年十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