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公报第八期
密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禁止改变房屋结构乱开铺面房的规定的通知
2005-05-12 11:06:39.0

密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禁止改变房屋结构乱开铺面房
的规定的通知
密政办字[2001]106号

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委、办、局、公司: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关于禁止改变房屋结构、乱开铺面房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密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一年十二月四日


关于禁止改变房屋结构、乱开铺面房的规定

    为了维护县城住宅小区的环境秩序,确保房屋安全,使建筑结构、造型和周围环境协调一致,依据《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和《北京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办法》,制定如下规定:
    一、严禁鼓楼东西南北大街、新东路、新西路、新南路、新中街、密溪路、行宫街、公园街等主要大街两侧的建筑物及住宅小区内的居民住宅及配套设施的产权人和使用人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使用性质,禁止乱开铺面房。
    二、以上地区的建筑物确需改变结构、进行外装修或改变使用性质的,必须经县规划局批准,否则,一律视为违法建设,由规划局或城管大队予以处罚。
    三、住宅小区内房地产产权人和使用人,擅自改变房屋、配套设施的用途、结构、外观,毁损设施、设备,危及房屋安全的,或者改变房屋使用性质,乱开门脸的,由物业管理公司予以制止,责令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制止无效的由物业公司提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县城主要大街两侧建筑物的产权人和使用人,擅自改变房屋配套设施的用途、结构、外观,毁损设施、设备,危及房屋安全的,或者改变房屋使用性质、乱开门脸的,由城管大队予以制止,责令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制止无效的,由城管大队责成物业公司、产权单位提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单位自建自管的住宅楼,产权人和使用人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及使用性质的,由城管大队责成产权单位督促当事人限期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的,由产权单位提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六、凡未经规划局批准,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使用性质用于经商,且不按规定恢复原状的,由工商分局吊销其营业执照,限期关闭。
    七、本规定自密云县市政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八、本规定自2001年12月10日起执行。

政府公报第八期

密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禁止改变房屋结构乱开铺面房
的规定的通知
密政办字[2001]106号

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委、办、局、公司: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关于禁止改变房屋结构、乱开铺面房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密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一年十二月四日


关于禁止改变房屋结构、乱开铺面房的规定

    为了维护县城住宅小区的环境秩序,确保房屋安全,使建筑结构、造型和周围环境协调一致,依据《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和《北京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办法》,制定如下规定:
    一、严禁鼓楼东西南北大街、新东路、新西路、新南路、新中街、密溪路、行宫街、公园街等主要大街两侧的建筑物及住宅小区内的居民住宅及配套设施的产权人和使用人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使用性质,禁止乱开铺面房。
    二、以上地区的建筑物确需改变结构、进行外装修或改变使用性质的,必须经县规划局批准,否则,一律视为违法建设,由规划局或城管大队予以处罚。
    三、住宅小区内房地产产权人和使用人,擅自改变房屋、配套设施的用途、结构、外观,毁损设施、设备,危及房屋安全的,或者改变房屋使用性质,乱开门脸的,由物业管理公司予以制止,责令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制止无效的由物业公司提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县城主要大街两侧建筑物的产权人和使用人,擅自改变房屋配套设施的用途、结构、外观,毁损设施、设备,危及房屋安全的,或者改变房屋使用性质、乱开门脸的,由城管大队予以制止,责令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制止无效的,由城管大队责成物业公司、产权单位提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单位自建自管的住宅楼,产权人和使用人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及使用性质的,由城管大队责成产权单位督促当事人限期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的,由产权单位提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六、凡未经规划局批准,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使用性质用于经商,且不按规定恢复原状的,由工商分局吊销其营业执照,限期关闭。
    七、本规定自密云县市政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八、本规定自2001年12月10日起执行。

政府公报第八期

密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禁止改变房屋结构乱开铺面房
的规定的通知
密政办字[2001]106号

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委、办、局、公司: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关于禁止改变房屋结构、乱开铺面房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密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一年十二月四日


关于禁止改变房屋结构、乱开铺面房的规定

    为了维护县城住宅小区的环境秩序,确保房屋安全,使建筑结构、造型和周围环境协调一致,依据《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和《北京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办法》,制定如下规定:
    一、严禁鼓楼东西南北大街、新东路、新西路、新南路、新中街、密溪路、行宫街、公园街等主要大街两侧的建筑物及住宅小区内的居民住宅及配套设施的产权人和使用人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使用性质,禁止乱开铺面房。
    二、以上地区的建筑物确需改变结构、进行外装修或改变使用性质的,必须经县规划局批准,否则,一律视为违法建设,由规划局或城管大队予以处罚。
    三、住宅小区内房地产产权人和使用人,擅自改变房屋、配套设施的用途、结构、外观,毁损设施、设备,危及房屋安全的,或者改变房屋使用性质,乱开门脸的,由物业管理公司予以制止,责令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制止无效的由物业公司提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县城主要大街两侧建筑物的产权人和使用人,擅自改变房屋配套设施的用途、结构、外观,毁损设施、设备,危及房屋安全的,或者改变房屋使用性质、乱开门脸的,由城管大队予以制止,责令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制止无效的,由城管大队责成物业公司、产权单位提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单位自建自管的住宅楼,产权人和使用人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及使用性质的,由城管大队责成产权单位督促当事人限期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的,由产权单位提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六、凡未经规划局批准,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使用性质用于经商,且不按规定恢复原状的,由工商分局吊销其营业执照,限期关闭。
    七、本规定自密云县市政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八、本规定自2001年12月10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