密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用的通知 密政办字[2001]110号
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委、办、局、公司: 为提高本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水平,根据《北京市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实施办法(试行)》(市政办发[1999]68号),现将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在县城地区(含纳入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的乡、镇)居住的居民(以下简称居民)和按规定应当办理暂住证的外地来京人员,均须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二、本通知规定的生活垃圾处理费,不包括街巷清扫保洁费和居民委员会、居住小区物业管理部门收取的生活垃圾清运费、卫生费。 三、本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自2002年1月1日开始征收,本县居民每户每月3元;按规定应当办理暂住证的外地来京人员每人每月2元。 持有北京市粮油供应帮困卡的低收入居民和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户,经县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核准后予以免征。 四、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由有关乡镇人民政府收或者委托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收取。 五、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须到物价局申办收费许可证,做到凭证收费,并使用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3元或2元的专用收据。专用收据由县财政局负责发放。 六、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按月将所收城市垃圾处理费上缴县财政专户。 七、收取的处理费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使用安排须经县市政管委和县财政局审核,报县政府批准。
密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一年十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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