密云县人民政府关于 发布我县落实北京市第十三阶段 控制大气污染措施的通告
各乡镇人民政府,地区、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委、办、局,各县属机构: 2007年是奥运筹备决战之年,也是我县创建国家生态县的关键之年。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继续改善我县大气环境质量,县政府决定,在巩固前十二个阶段治理成果的基础上,实施北京市第十三阶段控制大气污染措施。为更好的完成北京市第十三阶段控制大气污染措施的各项任务,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空气质量和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目标 县政府将空气质量和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目标纳入全县社会经济年度发展计划,制定发布大气污染控制措施和二氧化硫削减年度实施方案,切实加以落实,确保实现既定目标。 (一)空气质量目标。2007年我县县城地区空气质量二级和好于二级天数达到75%(274天)。 (二)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目标。2007年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比上年削减2%。并按照《密云县“十一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实施方案》中的要求,逐年削减。 二、采取综合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 (三)控制煤烟型污染。按照我县《密云新城供热规划》要求,继续推行联片供暖。2007年实施城西北、城东北两个大型集中供热系统建设项目,减少锅炉污染物排放量。 环保部门要加强对各类燃煤锅炉的监管,对超标排放或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燃煤锅炉使用单位,下达限期治理通知书,要求其采取高效脱硫、除尘等措施,实现稳定达标排放。要继续对燃煤锅炉煤场进行密闭式改造,减少无组织排放。 围绕群众关心、反应强烈的环境污染问题,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工商分局、环保局和城管监察大队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在煤炭质量、露天烧烤、露天焚烧、违法使用小煤炉、违法使用高污染燃料等方面履行职责,坚决查处环境违法行为。 (四)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机动车所有权的单位和个人要加强车辆保养和维护,保证排气净化装置正常使用并按照本市有关规定主动进行尾气检测,确保排放达标。 县公安局交通大队和县环保局等部门要加强道路检查,加大对尾气超标车辆的处罚力度并将机动车尾气超标违法行为纳入网络查询系统。 县公安局交通大队、城管监察大队、农机服务中心和环保局等部门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夜间大货车和农用车尾气污染严重问题要加大查处力度。 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工商分局要加强对油品质量的监管。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和其它成品油经营单位要组织所属我县境内的加油站、油罐车和油库,按照相关标准和要求进行油气回收治理,减少可挥发性有机物污染,确保达标排放。 (五)控制扬尘污染。各施工单位在进行建设施工时,要按照《关于颁发〈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环境保护标准〉的通知》(京建施〔2003〕3号)要求,严格控制扬尘污染,努力做到工地沙土100%覆盖、工地路面100%硬化、出工地车辆100%冲洗车轮、拆迁100%洒水压尘、暂不开发处100%绿化。 县建委要加强对各类施工工地扬尘污染控制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定期公布施工企业扬尘控制情况,组织监理企业对施工单位扬尘污染控制工作进行监理,并对其履职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县园林绿化中心要加强对园林绿化施工工地扬尘污染控制工作的行业管理和指导,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按照园林绿化作业标准进行施工。县市政管委、公路分局要做好道路整修扬尘污染控制工作,及时恢复路面,减少污染。 县市政管委要组织推行道路清扫保洁新工艺,在城市主要道路采取吸尘、洒水、清扫一体化的作业方式,提高道路清洁度;要按照城市道路清扫保洁质量标准规定,组织开展城市道路清扫质量检查。 县城管监察大队要加强执法检查,对造成污染的施工单位,要责令限期整改;对逾期仍未达到要求的,责令停工整顿。 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严格控制工地、道路扬尘,督促相关单位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要采取硬化和绿化等方式,消除县城地区裸露地面,确保实现“黄土不露天”。 (六)加快城乡生态保护和建设。全力以赴圆满完成2007年创建国家生态县的各项任务,为2008年如期实现创建国家生态县的目标奠定坚实基础。继续开展全面推进环境优美乡镇和文明生态村建设,进一步提高生态环境质量,2007年要力争9个镇、确保7个镇和100个行政村通过环境优美乡镇和文明生态村考核验收。 县林业局要按计划组织完成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36000亩、废弃矿山生态修复工程2250亩、平原治沙工程1650亩、水源林4000亩、彩叶工程2100亩、京承高速二期(密云段)21.6公里的绿化造林任务;县农业种植中心继续组织开展裸露农田治理,完成保护性耕作15万亩的任务。 县国土分局继续组织开展砂石坑治理及废弃矿山生态修复工作。完成150亩砂石坑治理任务。 (七)实施重度污染天气应急措施。当空气质量预测为重度污染时,有关部门要及时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预案》。根据重污染天气类型和污染特征,有针对性的采取停止施工土方作业、及时清扫沙尘等措施,最大限度减轻污染。县市政管委、建委、环保局、气象局、公安局交通大队、城管监察大队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并监督措施的落实。 (八)鼓励减排,实施限排。县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和环保局要研究制订经济激励政策,鼓励污染源单位在确保达标排放的基础上进一步减排污染物。对未完成污染物排放总量减排任务的单位,环保局要限制审批其新增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 三、加大宣传力度,鼓励公众参与 (九)加大宣传力度,增强信息公开。县广播电视中心、环保局要加大宣传力度,不断提高全社会的环境保护意识;对本县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取得的成果及存在的问题进行全面深入报道,使全社会更多的了解本县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展情况。 对涉及群众利益的环境问题和建设项目,要通过召开听证会或进行公示等形式,广泛听取公众意见。 (十)鼓励公众参与,强化社会监督。依托国家生态县创建平台,县国家生态县建设办公室、县精神文明办和环保局要继续组织开展创建“绿色文明社区、绿色学校”等绿色创建活动。鼓励市民“从我做起、从身边做起”保护环境,积极参与对环境违法行为的监督,形成以“保护环境为荣、破坏环境为耻”的良好社会氛围。 县环保局要继续举办环保有奖举报、聘请大气污染监督员等活动,充分发挥社会和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 保护大气环境,改善空气质量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切实落实环境保护责任,组织开展污染防治工作;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要自觉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标准,承担社会责任和义务;广大市民要积极参与,以实际行动减少污染。 县政府督查室,县监察局和环保局要加强对本通告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落实各项措施的单位,要依据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对在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县政府将给于表彰。 特此通告。
二○○七年四月二十七日
|